一年办案1193件,员额全年办案数屡创新高,法官、检察官个人年办案数量极限究竟是多少?据报道,云南昆明某基层检察院,一名常姓检察官是办案大户,2021年个人累计办案1193件。2020年,贵州省贵阳市基层法院,一名高姓法官全年共审理了1498件案件,结案897件,还有601件已经转入到2021年待办案件中……每次看到新闻报道,称某法官或者检察官年办案数达到几百上千件。首先想到的是他们的艰辛付出,一年365 天,根据规定,全年节日假期为11天,52周双休共104天,365天减去115天休息和休假日,实际工作日250天。这些法官和检察官平均每天办理4至5件案件,一天工作八小时,意味着平均一个半小时处理一个案件,如此高的工作效率实在让人叹服。
如果复杂疑难案件和普通案件随机分配,也就意味着所有办案人的办理案件数量大体是一致的,他的同事办案也在一千多件,那么这些法院,检察院全年共有多少案件,需要几个员额法官和检察官。其实仔细看报道,年办案量达到一千件以上,一方面有较多的团队组成人员,必然可以辅助办理很多简单案件,而且这些办案人以办理简单案件为主,比如报道中提到的检察院这位办案大户,她主要负责审查危险驾驶案件,法院的宣传中虽未提及办案类型,想必也是以办理速裁案件为主,并不是常规案件。仅以办理简单案件数量来衡量个人办理案件最大饱和度并不准确,有时还可能误导人,一个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量相当于十多个轻微案件,报道中的当事人工作敬业不容置疑,但以此来类推出每个法官,检察官每年可以办理一千件案件,那么照次计算,很多法院检察院只需一个员额。但显然是不现实的,根本办不到。应当以普通案件或者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随机分配的标准,来确定每个案件需要的工作量及个人全年最大办案量。普通员额年办案数量多少,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。在我看来,基层法院,检察院员额年办理案件数量不应超过100件,只有这样,才能达到精办,细办,如果超负荷,质量必然无法得到保障。然而,现实中,基层员额法官,检察官年办案数量差异很大,市辖区或者案件数量很大的基层院,人均办案数可能达到三四百件,而案件少的院,人均办案数只有三四十件,甚至更少。各个法院检察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小不一致,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配置并不是以办案数为基数计算的,而是以所有专项政法编制人员的39%来分配名额,人员编制多少同样不受案件数量大小的影响,以辖区总人口数来确定。这样一来,就可能造成经济政治中心城市,人口并不一定很大,但发案率高,而较偏远的大县人口众多,但大部分人都去外地或者本地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打工,在户籍地发案率不高,案件总量很少。造成的结果是部分基层院案多人少,办案人疲于奔命,而部分院员额非常轻松,年办案数量少的可怜。上级院提出的员额调配,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制约,很难真正将员额名额调配给案件多的院。员额办案数量的多少,必然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,试想,一个案件办案人十天办完和一天办完,其中投入的精力必然不同,办案的精细程度必然有差别,办案效果也会相应有差别。其实全国或者省级院层面可以总量调控,以案件数量为基础调整各个基层院和市级院的员额名额,让人均办案量相对均衡,只有这样,才能保证每个案件,办案人都有较充足的时间来详细审查,办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!(转自:在线看法)烟语君语:一直以来,在各地的司法部门宣传稿件里,都是将法官、检察官的办案数量作为评价先进与否的标准对外宣传,什么还有将案件审判或是二审维持率、信访投诉率等作为标准。深入思考的话,这样的宣传方式,就是经不起推敲的粗放式宣传。
按照客观规律,在每个人时间都是均等和精力的情况下,同样的八小时工作制,不可能出现有人年办案几千件,其他大多数人办案仅是几百件。出现有人能年办案“突出”的几千件,要么是其大量的办理了简单的批量司法案件,要么是背后具有强大的辅助团队。具有这样“工作业绩”或“辅助团队”的办案人员被树立成了典型事迹,根本不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,只会引发内部和外部的质疑,宣传的指导思想还停留在以数量论英雄的初级阶段。
有人会为这种宣传方式,寻找加班加点、带病坚持工作的原因,公认的评判已经形成定论,以牺牲健康的方式换来的工作业绩,已经不被主流认识所认可。对于司法人员的先进典型,不以办案数量为典型事迹为宣传噱头,真的很难吗?
非也!司法的办案业绩,还是要从司法的本身入手,司法的人性化和公正性,才是本职工作和社会大众普遍认为的评判标准。曾经有一审法官,坚持将存在存有疑点的非法瑕疵予以排除,将经公安、检察部门认定的“杀人犯”宣判无罪,当庭释放,两年后真凶被缉拿归案,这样秉公司法的案例和法官,是多少空洞的办案数字所无法达到的宣传效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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